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修訂,修訂日期: 105年4月23 日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

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 依照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凡在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五年六個月  (含)以上,或六年(含)以上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認可者。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或免筆試及口試。

 四、筆試內容範圍包括神經外科學及相關神經學(如神經內科,神經病理學,神經放射線學等)。

五、口試由數位委員主試,其內容範圍包括一般及特殊神經外科觀念,病患處理之原則及具體實施細則,必要時得使用臨床實際資料或診察實際病患。

六、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半數以上口試委員評定通過者為及格。

七、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二份。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四十點者,以四十點計。

(一)參加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國際性神經醫學會議或外國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議,每次得積分十二()

(二)參加學會年會舉辦1、專業課程,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 4、專業相關法規課程,每次得積分二點。

(三)參加學會之地區性會議(如北,中,南區月會或地區性繼續教育及專題研討會)或國外之地區性神經醫學會每次得積分六點

(四)參加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每天得積分二點(半天可視同一天)

(五)參加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的系列演講及相關教學活動如Grand Round, Journal Reading, Case Conference等,每次得積分一點。但每年該類積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且每年參加同一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得積分超過點者,以點計。

(六)繼續教育或與專題研討會演講者應得之積分,比照與會者給予。

(七)參加其他醫學會之學術活動,每次得積分1點,但六年內積分超過四十點,以四十點計。

(八)在學會、國際神經醫學會或外國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在其他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會議,發表有關神經學之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

(九)在國內外醫學刊物刊登之神經學論文,經本部認可者,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點,第二作者得積分點,第三作者得積分點,其餘作者各得積分點。

(十)赴國內外神經醫學訓練醫院進修者,每周可得積分點,但每年積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二、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二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十四、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部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科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証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部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申請。

十五、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七、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