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6.26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9.08.07 台灣神經學學會第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台灣神經學學會暨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
高級神經救命術訓練課程認證辦法
第一條 台灣神經學學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以下合稱兩學會),為提昇醫護及相關人員神經急症重症照顧能力,並提供最新神經急重症醫學知識,訂定本”高級神經救命術(Advanced Neurological Life Support, ANLS)訓練課程認證辦法”。
第二條 訓練課程規範如下:
1、課程內容必須項目(共 11 項)
(1)一般神經學(General neurology)
(2)基礎救命術(Basic life support)
(3)特殊神經系統評估(Special neurological system evaluation)
(4)癲癇及癲癇重積(Seizure and status epilepticus)
(5)腦血管疾病(Cerebrovascular disease)
(6)神經外傷(Neurotraumatology)
(7)感染症(Infection)
(8)周邊神經及神經肌肉疾病(Peripheral and neuromuscular diseases)
(9)腦死及器官捐贈(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 donation)
(10)倫理(Ethics)
(11)測驗(Test)
2、每一大項均須為獨立時段,每一課程時段最少須三十分鐘。
3、訓練課程實際課程時數須達十小時(含)以上。
第三條 訓練課程講師至少必須符合下列一項資格規定:
1、具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並
(1)現職於神經科或神經外科訓練醫院擔任主治醫師(含)以上,並取得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含)以上。
(2)現職於地區醫院(含)以上擔任主治醫師(含)以上,並取得專科醫師證書滿六年(含)以上,仍從事重症相關疾病照護者。
(3)具部定講師(含)以上資格者。
2、不具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1)具相關課程內容之專科醫師資格六年(含)以上,或具次專科醫師資格三年(含)以上,並現職於區域(含)以上教學醫院,仍從事臨床工作者。
(2)具部定講師(含)以上資格者(僅課程內容第 9、10 項適用)。
(3)具相關課程仍從事實際工作五年(含)以上(僅課程內容第 9、10 項適用)。
第四條 認證訓練課程之認證對象:
1、醫事人員並領有醫事專業證書者。
2、醫事學校學生。
3、從事醫療或急救加護工作者。
第五條 認證課程申請:
1、主辦單位檢具公文於三十天前函送台灣神經學會或台灣神經外科學會,並備齊下列資料電子檔,以申請認證。
(1)訓練課程舉行地點、日期及課程內容。
(2)講師名單、經歷,符合資格之條款與證明文件影本,如專科醫師證書或在職證明等文件。
2、受理學會於文到兩週內回函通知主辦單位申請結果。
第六條 認證執行:
1、主辦單位於課程結束後三天內檢送下列資料至受理學會。
(1)課程書面授課內容兩份。
(2)申請認證之學員名單,包括:姓名、生日、身份證字號與認證資格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如證書或在職證明)、出席證明(如簽到單)之電子檔。
(3)填妥學員姓名與證書郵寄地址之信封。
(4)申請認證費用繳交證明影本(每學員新台幣參佰元整)。
(5)全體學員測驗內容。
2、受理學會於收到前述資料後十個工作天,將通過認證之名冊公佈於兩學會網站同時寄發證書並報請衛生署備查。
3、證書有效期限內得申請補發,並繳交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
4、以上文件,除認證名冊外,逾證書有效期限即予銷毀。
第七條 本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並載明於證書上。
第八條 本辦法經兩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公佈於兩學會網站上並報請衛生署備查,修正
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