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中華民國神經外科醫學會」於91 年度會員大會決議修正改為「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內政部核準字號0920002068號),(以下簡稱本會), 英譯名為 Taiwan Neurosurgical Society  (87年度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神經外科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及臨床醫療水準,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神經外科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舉辦學術演講與討論會。

三、參加國際醫學之會議與活動,並促進與各有關學術團體之交流。

四、出版有關神經外科醫學之雜誌書刊。

五、 協助會員醫療經驗之交流和神經外科醫師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六、舉辦神經外科醫學之相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取得中華民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由本會正式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準 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尚未取得中華民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由本會正式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準會員。

三、榮譽會員:國內外神經外科醫師,對本會會務或神經外科醫學有卓越貢獻,由本會正式會員十人推薦,經理事會同意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對本會之會務具推展意願者,經理事會同意後,得成本會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如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停止其會員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之情形者,撤消會籍: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逾期四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條

會員經撤消會籍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條

一、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準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接受指派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團體之解散。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條

一、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正式會員自正式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三、當選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會員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 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條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三、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缺席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四、歷任本學會之理事長,得改為名譽理事。(89年12月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

第  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數四分之三,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會得聘榮譽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理事會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正式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月個召開一次,必要時則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又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會費新台幣五000元。

準會員會費台幣二000元。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會費台幣二五00元。

準會員會費台幣五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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