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具
您位於: 首頁 學會作業規定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登入


忘記密碼?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 (以下
簡稱專科醫師甄審) ,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曾在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年 (含) 以上外科臨床訓練,
並在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 (含) 以上之神經外科臨
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外科及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
定前,依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及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 (以下簡稱學會
) 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
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或免
筆試及口試。
四  筆試內容範圍包括神經外科學及相關神經學 (如神經內科、神經病理
學、神經放射線學等) 。
五  口試由數位委員主試,其內容範圍包含一般及特殊神經外科觀念、病
患處理之原則及具體實施細則,必要時得使用臨床實際資料或診察實
際病患。
六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
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半數以上口試委員評定通過者為及格。
七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八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九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印二份。補行口試者,繳交筆
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一○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為六年
,期滿每次展延期限六年。
一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
六年內,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但每
年積分超過二百點者,以二百點計。
(一) 參加學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國際性神經醫學會議或外國
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議,每次得積分六十點。
(二) 參加學會之地區性會議 (如北、中、南區月會或地區性繼續教育
及專題研討會) 或國外之地區性神經醫學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

(三) 參加學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每天得積
分十點 (半天可視同一天) 。
(四) 參加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的系列演講及相關教學活動,如
Cranb Rour 1 Reading, Case Conference 等,每次得積分五點
。但每年該類積分超過一百點者,以一百點計;且每年參加同一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得積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 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演講者應得之積分,比照與會者給予。
(六) 參加其他醫學會之學術活動,每次得積分五點,但六年內積分超
過二百點者,以二百點計。
(七) 在學會、國際神經醫學會或外國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學術研討會
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三十點,非現
場發表者不予計分。在其他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會議,發表有關
神經學之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三十點,
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
(八) 在國內外醫學刊物刊登之神經學論文,經本署認可者,每篇第一
作者得積分五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二十點,第三作者得積分十
點,其餘作者各得積分五點。
(九) 赴國內外神經醫學訓練醫院進修者,每週可得積分二十點,但每
年積分超過一百點者,以一百點計。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
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一二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左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二份。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一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一四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一五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一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一七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
定。
文件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