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 (以下 簡稱專科醫師甄審)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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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曾在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年 (含) 以上外科臨床訓練, 並在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 (含) 以上之神經外科臨 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外科及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 定前,依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及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 (以下簡稱學會 ) 認可之醫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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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 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 領有外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或免 筆試及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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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筆試內容範圍包括神經外科學及相關神經學 (如神經內科、神經病理 學、神經放射線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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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口試由數位委員主試,其內容範圍包含一般及特殊神經外科觀念、病 患處理之原則及具體實施細則,必要時得使用臨床實際資料或診察實 際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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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 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半數以上口試委員評定通過者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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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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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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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印二份。補行口試者,繳交筆 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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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為六年 ,期滿每次展延期限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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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 六年內,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但每 年積分超過二百點者,以二百點計。 (一) 參加學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國際性神經醫學會議或外國 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議,每次得積分六十點。 (二) 參加學會之地區性會議 (如北、中、南區月會或地區性繼續教育 及專題研討會) 或國外之地區性神經醫學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 。 (三) 參加學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每天得積 分十點 (半天可視同一天) 。 (四) 參加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的系列演講及相關教學活動,如 Cranb Rour 1 Reading, Case Conference 等,每次得積分五點 。但每年該類積分超過一百點者,以一百點計;且每年參加同一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得積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 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演講者應得之積分,比照與會者給予。 (六) 參加其他醫學會之學術活動,每次得積分五點,但六年內積分超 過二百點者,以二百點計。 (七) 在學會、國際神經醫學會或外國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學術研討會 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三十點,非現 場發表者不予計分。在其他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會議,發表有關 神經學之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三十點, 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 (八) 在國內外醫學刊物刊登之神經學論文,經本署認可者,每篇第一 作者得積分五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二十點,第三作者得積分十 點,其餘作者各得積分五點。 (九) 赴國內外神經醫學訓練醫院進修者,每週可得積分二十點,但每 年積分超過一百點者,以一百點計。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 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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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左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二份。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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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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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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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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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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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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